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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北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会议决策的科学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维护公司和北京邮电大学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不应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范围,所作出的重大决定不得超过北京邮电大学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尚未成立,以下简称校经管机构)对其的授权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投资、重组、国有股权转让、贷款、担保贷款、上市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决定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或对外投资方案,需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审批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11、审批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权转让、撤股等事宜,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12、依照《公司章程》,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和提出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13、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

5、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种类与召开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董事会可视情况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在五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当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公司总经理提议时。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九条 公司的下列人员或机构有提案权:

1、董事

2、公司总经理 

3、监事会

第十条 议案内容必须是董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书面说明所提议案是要求董事会例会还是董事会临时会议予以审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议案要求董事会临时会议予以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议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只对提案人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实质审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请董事会例会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2、不属特殊情况下而以口头提出议案的,要求提案人以书面提。;

3、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4、所提议案不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十三条 对于没有提案权的人提出的议案,建议其通过别的途径解决问题。

 

第六章  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以书面作出,包括信函、传真、电报。但特殊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口头作出通知后,补以邮件、传真等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事宜,其内容如下: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通知送达的受达人为各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和应列席的其他人员。如果董事会讨论的问题涉及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障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确需职工代表或有关专家、其他人员参加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的,董事会秘书还应向公司工会或有关专家、其他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例会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2日(不含会议当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时附有该会议的议案。书面通知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特殊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其通知不少于1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当日)。

 

第七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原则上以会议形式进行,但对事实明了、董事对审议内容清楚、不属人事、投资等事项,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通讯方式包括书面、传真、电报等方式。

 

第八章  议案的审议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董事、监事及按通知要求应到会的人员应按通知的时间到会,并在签到名册上签到。

第二十一条 每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人数未达上述要求的,会议应改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对每一议案的审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提案人对议案进行说明。

2、参会人员逐一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3、提问和辩论。 

第二十三条 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可应董事、独立董事要求进行说明外,不应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对新增加的议题或事项.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九章  表决

第二十六条 在与会者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全体董事应当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但如会议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时,则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八条 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

第三十条 凡议案的表决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

第三十一条 会议原则上不对会议通知上未列出的议题进行讨论表决。但经过本规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程序通过的议题,可以表决。

第三十二条 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所审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第十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列席人员姓名。

2、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和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

6、其他应当在会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记录应客观、全面、真实。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3、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的合法性。

4、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的表决结果。

5、如有应提交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6、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公司董事长负责落实,并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为永久性保存。

 

第十一章  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其他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其重要职责为:

1、监督检查董事会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2、听取董事会会议议事情况,但不参与董事会议事。

3、监事会对于检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的,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

4、监事会如认为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和决议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时,有权向校经管机构反映意见,或提议董事会提请校经管机构召开临时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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