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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整改意见

根据国发办[2015]79号、教育部教财司函【2015】791号文件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北京邮电大学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行使直接出资人权利和履行直接出资人义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校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相结合平台、科技成果产业化运作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按照意见要求,学校制定了以下整改方案:

  • (一)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
  • 学校资管委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尚未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实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对直接出资的企业,学校要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或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 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要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 学校将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严禁任何校办企业游离于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之外。
  • 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划分党委会议和校务会议、资管委会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三者决策权限。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涉及高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 (二)继续清理遗留问题,加强管理
  • 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实现学校与企业剥离,今后学校原则上不再投资新办企业,由资产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投资。对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尽快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隐患。对高校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分红的企业,要尽快撤出投资。
  • 严格控制产权层级。企业整体级次不应超过三级。对因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或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的校办企业,应通过解散、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调整投资级次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化解难以监管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 清理无偿占用学校资产。学校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不得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已占用高校资产的企业,应及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学校权益。学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学校各类资产办企业,已使用上述资产私自办企业的,发现后应及时清理,界定国有产权,做好国有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 规范校名校誉使用。除学校批准使用校名(包括简称)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名称。不得私自使用高校校名校誉(含简称)等无形资产办企业,对于有损校名校誉的企业要及时清理。
  • (三)严格履行报批报备制度
  • 高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大事项,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后备案。
  • 产权登记和清产核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办理备案。
  • (四)规范改制企业行为
  •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要从企业实际情况和特定发展阶段出发,不设时间表、不设硬性考核指标或目标,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 规范改制程序。被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校办企业实施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定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
  •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透明,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经批准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 (五)加强公司内部结构治理
  •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应完善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禁违反决策程序,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向学校报送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 加强财务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要理顺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控财务风险。
  • (六)加强企业绩效考评
  • 加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资管委制定资产经营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制定下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办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判。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及时整改。
  • 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董事会制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制定下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
  • (七)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 深化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综合考虑校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校办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校办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校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加强和改进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领导小组(经资委)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下属各级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层层落实监管责任。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要严格遵照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了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校办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坚决根除。
  • (八)规范领导干部企业兼职
  • 清理和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在校办企业兼职行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组部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行为。高校领导及中层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校办企业兼职。按规定委派到校办企业任职的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校办企业,不再保留高校的各种待遇。校办企业负责人经高校批准可以在下属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或其他额外利益;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退出现职或退(离)休后在企业担任职务的,应严格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校要对违规兼职彻底清理,决不允许出现该清理不清理或者清理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 加强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工作。校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
  • 加强审计监督。高校要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高校独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评价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国有资产保值情况。资产经营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所属各级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审计监督并严格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涉及高校对外投资和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要求履行民主决策、报告程序或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对相关高校给予通报批评;有违规违纪问题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对高校和企业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负责人离任后,经核实,原任职时因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仍按本意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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